虽然公安机关已把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定性为“人为破坏”而非恐怖破坏,但此事依然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目前城市交通运输领域存在许多法律盲区,对乘客人身安全几乎没有涉及,对司乘人员的具体职责也没有详细规定。
有人提出,非常时期,可不可以对公交车进行安检?另外,警察维护治安的触角是否可以延伸到公交车上,用他们敏锐、专业的目光排查爆炸隐患,保护乘客的乘车安全呢?但专家表示,治本之策惟有统一立法。

□制定统一的城市交通运输法 □明确保乘客安全的职能分工
7月22日下午15时,昆明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昆明“7·21”公交车爆炸案件侦破情况。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杜敏说,按照目前调查的情况,没有确凿证据显示爆炸案是恐怖破坏,但可以肯定是人为破坏。
据杜敏介绍,7月21日7时05分和8时05分,在昆明市分别发生两起公交车爆炸案件。经昆明市公安机关查明,两起爆炸案共造成2死14伤。
由于这两起爆炸案是针对市民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了普通市民的伤亡,一时之间,公交车乘客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多位市民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虑:乘客因购票行为与公交公司发生客运合同关系,在公交车运输期间,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究竟该由谁来保护?谁对乘客负有安全送达的责任?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交车司乘人员职责不明确
据媒体报道,两名当时在车上的乘客说,当时车上有一个不明异物,两名男子下车后,爆炸就发生了。
“车上有不明异物,售票员怎么没有发现呢?难道司机和售票员的职责就是闷头开车,低头卖票吗?”山西市民张乐说,她的质疑是有感而发的,前不久,她在山西某市坐公交车的经历,就让她对司乘人员的职责产生了困惑。
张乐告诉记者,那天,她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个醉汉手里拿着酒瓶大骂车上的乘客,坐在公交车前部的乘客全都被吓得拥到后面去了,女售票员也不敢多说话。张乐说,她当时的感觉就是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恨不得马上下车。
那么,乘客的人身安全真的没有法律保障吗?
“目前规范城市公交运输的主要是原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这个部门规章侧重的是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管理,没有涉及到乘客的人身安全问题,也没有详细规定司乘人员的具体职责。”北京律师董来超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乘客运输发生的纠纷,都适用合同法。乘客上车后,公交公司就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公交公司没有安全送达乘客,就构成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