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死者家属为何坚称“交通事故”?
原因1
有利于争取人身损害赔偿
案发后,胡某的父母曾将余某、中巴车司机、益友油泵配件店、车主等相关当事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撤销,法院中止审理,胡某父母只好选择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这样,他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才能继续打下去。
原因2
想追究余某刑事责任
胡某父母认为余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此案认定为“安全事故”,那么余某只负次要责任,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此案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余某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
事故定性“一波三折”
案发后盐田交警大队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处理了事故。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该大队在2005年8月30日决定对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9日,该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对余某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作出《退查函》,认为此案“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为恰当”。盐田交警大队接到此函后,经向上级部门请示,撤销了此案的交通事故立案登记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移送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2007年4月28日,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批复,认定无维修经营资格的益友油泵配件店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司机余某负次要责任,中巴车司机和死者胡某不承担责任。(记者 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