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焦点】
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
盐田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要有“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从事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要有“车辆驾驶人”,而且车辆应处于运行状态,车辆驾驶人可控制车辆至停车。但此案与众不同的是,肇事车辆是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滑行、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这就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此外,车辆维修人也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胡某父母及其律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
余某不仅为车辆挂了假牌,且其车辆本身没有手刹、气刹漏气,他还在交通道路禁停路段停车找人修理,其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尽管车上没有司机,但事故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也发生在两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并造成了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是典型的交通事故。
【终审判决】
属交通事故 司机负全责
此案的一、二审法官均认为,在本案中,该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交通道路上,原因是因车辆气刹漏气滑行造成的,造成的损失是胡某死亡、车辆损坏。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法定情形,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是其法定职责,应依职权处理该交通事故。胡某的父母要求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深圳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开庭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交警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昨日从获悉,交警部门已经对此案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