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关注,6月20日金融界网站请我国著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女士与广大网友共同探讨有关交强险的话题。
◎观点1:交强险“应当”听证
“交强险”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它是社会的、政策性的特殊保种,所以它应该采用的程序和方式也应不同于商业保险。“消法”规定:政府要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价格法”规定:如果政府要制定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要进行听证。
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听证形式来更公开透明地制定价格,包括保险行业的费率,包括责任限额等等。那么这样可能会减少人们的疑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观点2:交强险价格构成要透明
“交强险”为准公共产品,即要上路就必须要买。“交强险”的价格构成要素要透明。保险价格是由纯保费和附加费构成的,纯保费是风险保费,附加保费就是经营这个产品必要的扣除、必要的成本,这个比例到底是多少,这个不透明,外界很难评价。还有准备金多少、包括相应的税费应该提多少,这个目前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观点3:“浮动费率”并不是“变相涨价”
如果整个“交强险”的定价基础,包括费率的涉及、成本的提留,费用的分摊是一个完全透明、合理的情况下,浮动是必要的。那么浮动是不是一种变相涨价,不应该这样看。向上浮有三个条件:撞红灯、逆行、酒后驾车。这些都是可能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为此付出代价是应该的。那么对于没有发生事故的实行奖励,实行一定费率的折扣,这个也是必须的。我们目前定的是三个档次。
事件回放:6月15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5日。
◎观点4:“浮动费率”可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挂钩
如果目的是保障交通秩序,目前是保障所有社会公众的利益,我觉得让社会群体做出一定的牺牲应当是可行的,因为我们的目的是保证更大多数人来获得本应当获得的利益。
保险是一个基金,就是发生事故以后从这个基金里面支付赔款。因为强制保险定价本身就考虑到多种因素,所以风险高了,付出高的成本。我们要站在社会公众的利益上,不要站在我们开车人的角度上,建立一个良好规范的交通秩序。另外如果我的事故多了,那对其他驾驶员不公平,因为我们交一样的保费。
浮动因素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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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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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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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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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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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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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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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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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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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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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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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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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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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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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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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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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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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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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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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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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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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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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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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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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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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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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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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个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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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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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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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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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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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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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V5-V7)低于五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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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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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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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每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逆向行驶的(最高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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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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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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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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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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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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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饮酒(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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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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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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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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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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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5:“无责赔付”条款有待细化
现在进行无责赔付基本上都是财产。这说明我们设计的时候有缺陷,如果无责赔付不考虑财产,这个情况就简单了。在无责财产赔付的时候,应该走的更科学,是不是也实行免赔率,通过这个来解决现有的一些矛盾。实际上既然是我们起草单位已经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细化,所做出的细化不是和法律的原意完全契合,如果根据消费者的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也是应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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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尴尬的有责方获合法“不当得利”
·典型案例:自己被撞还要赔偿撞人者
·专家质疑:交强险是“给保险公司送上的一份大礼”
·车友声音:还是明确责任比较现实
·北京对策: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
亲历恼人的交强险无过错赔偿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月,但回忆起4月初那次交强险理赔的亲历,环绕在我心头的还是挥之不去的苦闷和费解:为啥明明是肇事方追尾负全责,我却得搭上宝贵的时间,多次奔波于4S店、交警大队之间,修车期间花费的打车钱,理赔耗费的电话费全都只能自认倒霉,反倒是肇事方理直气壮索要“无过错赔偿”的400元钱。
评论
《人民日报》:交强险“无过错赔偿”犯了众怒
“无过错赔偿”原则,其初衷是通过国家的介入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风险分担,为受害人提供一个社会最低可能的安全保障,这值得肯定。但若将这一原则泛化运用,就会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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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6:“交强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应该上升
广大车主投了这么多钱,只得到很小一部分保障,而剩下的要通过商业三者险来进一步的保障利益。这样就使得“交强险”本身的作用发挥得不是很好。保费降不降另说,但是保障的程度,就是最高的限额应该是有上升,而且是比较大的上升空间为妥。这样才能够起到“交强险”真正应该起到的作用。否则的话我们既交了钱又没有达到效果,它的社会意义就达不到最初设计“交强险”的目的。
背景介绍: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1050元,赔偿限额是6万元,但是1050元的商业险赔偿限额可能达到20万。
◎观点7:“交强险”目前虽然有缺陷,但一定要买
“交强险”制度上有缺陷,允许政府有调整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存在缺陷就不买“交强险”,发生问题可能受到的惩罚会更大。实际上任何一个法律法规,都可能会有不完善的地方,确实有一定的时间进行修正,但是这种修正有一个进度表或者是时间表,这样可能对公众更有说服力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