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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汽车销售八大“霸王条款”
2007年 03月 14日 08:13    深圳车城网
 

    阳光底下也有阴影。汽车销售有诚信、品质与亲切,也有伪劣、隐瞒与欺骗。日前,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市消委会向社会公布了汽车销售行业中存在的八大“霸王条款”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刊登如下,以督促汽车厂家和经销商自勉。公布的汽车销售八大“霸王条款”是:

    ●逾期不提车不退首付款,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车主不能损坏卖方品牌,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商标等标志;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

    ●须在指定点维修汽车,否则厂家不承担责任;

    ●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责任;

    ●保修期指定销售零部件;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承担责任。

    据深圳市消委会介绍,目前汽车销售商提供的售车合同中存在以上霸王条款,消费者对汽车销售投诉六成缘于销售合同。业内人士认为,取消“霸王条款”有利于汽车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健康发展。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辑: 陈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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