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霸王条款” 不按时提车不退首付款? 2007年 03月 06日 08:17 深圳新闻网
市消委会点评汽车销售八大“霸王条款”
晶报讯(记者王鹂鸣)“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至,昨(5)日,深圳消委会点评了汽车销售行业中存在的8大“霸王条款”,其中包括逾期不提车就不予退还首付款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消委会呼吁消费者坚决抵制这些“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
逾期不提车不退首付款
“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付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消委会点评:这一规定,其违约责任只提出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却只字不提销售商逾期交车的责任,也没有关于销售商交车时存在问题的责任。而实际中,关于销售商逾期交车的投诉每天都有,这样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其次,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付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没收,只能是退回或抵作货款,卖方没有权利对预付款进行没收。
“霸王条款”二
车主不能损坏卖方品牌
“车主义务条款:买方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将其掩盖和用其他标识代替……买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由买方承担。”
消委会点评:消费者买车后,可以自由支配车辆,上述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即使发生纠纷后,到了诉讼阶段,消费者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也只能由法院依法裁决,销售商规定消费者承担一切损失,于法无依。
“霸王条款”三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在汽车销售中,不少经销商故意误导消费者,把产品说明书等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说明书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消委会点评:按照有关法律,说明书要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