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的投保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被拖进维修中心。次日,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拨打了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由于报案资料不全未被受理。三天后,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才从郭某那里取得车辆的投保资料向保险公司报案受理。保险公司以报案受理超出规定的48小时拒绝给郭某理赔。郭某付出的63814元的修理费究竟能不能得到理赔?
案情梗概:2003年8月19日23时25分,郭某的投保车辆在广州市黄埔大道员村文化宫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认定被上诉人驾车不小心撞到隔离墩,车主郭某负事故全责。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郭某通知维修中心将车辆拖至该维修中心修理。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梁某证实:郭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03年8月19日晚被拖进维修中心;8月20日,他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但因报案资料不全未被受理;8月22日,他从被上诉人处取得车辆投保资料后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其后,车辆在维修中心进行了修理,修理费63814元。
2003年10月21日,保险公司收取了郭某提交的车辆修理费和拖车费发票。
2004年9月20日,保险公司向郭某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由于郭某的报案时间(2003年8月22日)超过出险时间(2003年8月19日)48小时,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对此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