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将强制报废,昨日,《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修改稿》同时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高污染排放车限时限区域行驶
广州将通过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制度,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修改稿》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道路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交警可扣证条款被删除
该法规的一审草案曾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机动车排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合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曾质疑修订草案的该条款与上位法、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经多方面听取意见和认真研究,这一规定目前尚无上位法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因此,该条款被最终删除。
限期内未维修合格最高罚两千
虽然暂扣行驶证条款被删除,但《修改稿》增加了监管条款和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稿》规定,经道路或车辆停放地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修改稿》还规定,对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辆车500元罚款;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维修合格的,处以每辆车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穗仁宣)